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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

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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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範圍,債權人不能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六、債務放棄期債權:;七根據我《合同》第七十四條;四、質權;九、債務明顯合理低價轉讓財產、債務與債務惡意延履行期限:債務放棄其期債權或者償轉讓財產債權造損害債權請求民院撤銷債務行債務明顯合理低價轉讓財產債權造損害並且受讓知道該情形債權請求民院撤銷債務行撤銷權行使範圍債權債權限債權行使撤銷權必要費用由債務負擔行使撤銷權;二、債務償贈與或遺贈財產、債務明顯高價收購財產、債務放棄擔保物權;三;五、債務自財產設置抵押權;八、債務放棄未期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