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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廣告的侵權責任需要承擔嗎?

(一)、虛假廣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虛假廣告的侵權責任需要承擔嗎?

《廣告法》第38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佈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佈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姓名,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主要包括:

①虛假廣告具有誤導性、欺騙性、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是一種侵權行為,必須承擔侵權民事責任。但關於民事責任的方式:則應依據實際情況而定,依據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的大小,廣告內容的欺騙性、誤導性的程度、侵權後果、損害的大小綜合而定。

②虛假廣告的經營者,發佈者明知是虛假的廣告,仍設計製作、發佈、對受害的消費者而言,他們是共同的侵權人,消費者可以向業主追索損失,也可直接向經營者和發佈者追索損失、經營者和發佈者應當共同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③在虛假廣告中廣告主、經營者、發佈者的連帶責任是最基本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但當廣告經營者、發佈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真實名稱、地址時,廣告主無以查找,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廣告主應承擔的責任由廣告經營者、發佈者承擔,而且是全部責任。

④一些社會團體、組織熱衷於推薦商品,以此牟利、假冒偽劣商品的經營者投其所好,騙取推薦,矇騙消費者。為了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廣告法》對社會團體或者其它組織推薦商品或者服務的民事責任,也作了相應的規定,在虛假廣告中推薦的商品或服務,使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的民事責任。

⑤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繼續履行、損害賠償、支付違約金、適用定金罰則、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消費者應依具體情況依法選擇一種或幾種方式行使請求權。

(二)、行政責任

1.停止發佈廣告並使用同樣的廣告費用,在原來發布虛假廣告的媒體上公開更正消除影響;

2.處以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如果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虛假廣告發布過程中也有責任的,比如和廣告業主串通製作,發佈虛假廣告,或者明知是虛假的還設計、製作、代理、發佈虛假廣告,或者不按照規定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應當沒收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三)、刑事責任

發佈虛假廣告本質上説是弄虛作假,故意隱瞞事實,騙取消費者的錢財,當騙取的錢財達到一定數額時,情節嚴重的行為則構成了虛假廣告罪,如果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發佈虛假廣告情節嚴重或發佈虛假廣告生產和銷售偽劣商品情節嚴重的一般仍依法受到從重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虛假廣告就是以虛假的方式而進行發佈,導致他人的利益和權益受損,對於此行為只要條件構成必定就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一般輕者按民事責任來進行處理,而對於比較嚴重的可能會按刑事的條款來進行處罰,所以,他人的權益是不能被隨意侵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