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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金舉證責任是原告嗎

一、合同違約金舉證責任是原告嗎?

合同違約金舉證責任是原告嗎

合同違約金的舉證責任不是原告,一般情況下是被告,按照一般的民事訴訟舉證規則“誰主張,誰舉證”,似乎應當由被告舉證證明違約金約定過高。事實上,被告很難舉證原告的損失狀況,因為被告根本不掌握此方面的證據。筆者認為應當由原告來舉證,因為違約金是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有義務證明自己訴訟請求的合理性和正當性,雖然合同明確約定違約金的,可以免除原告對損失的舉證責任,但這只是一般情況,當被告提出違約金過高時,應當適用例外規則。原告應當對自己的損失進行舉證,但是證明的目的不是明確損失的具體數額,而是證明違約金沒有過分高於損失即可。

二、合同約定違約金的上限是多少?

合同法解釋(二)規定: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不能高於違約損失的30%,也就是説,違約金不能超過違約造成的損失的1.3倍。

合同法第114條規定:違約金過高的比較標準為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如上所述,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損失。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的規定:以調整到實際損失的130%為原則,以體現違約金的懲罰性。

擔保法幹問題的解釋第121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的,超過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三、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約必須承擔法律責任的法定要素。依據《合同法》的規定,違約責任,除另有規定者外,總體上實行嚴格責任原則。依據該項原則,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

1、主觀要件,是指作為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不論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即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只要造成違約的事實,均應承擔違約法律責任。《合同法》還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向對方承擔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2、客觀要件,是指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後,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未按照法定或約定全面地履行應盡的義務,也即出現了客觀的違約事實,即應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此外,《合同法》還有關於先期違約責任制度的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明確規定,違約責任採取的是嚴格責任原則,只有不可抗力可以免責。至於締約過失、無效合同或者可撤銷合同,採取過錯責任原則。由過錯方向受損害方賠償損失。

違約造成的確切損失只有被告一方是最清楚的,有的時候公司的這些進項,損失等都是屬於公司的商業機密,就算原告向法院提出了違約金過高,可是原告並不能掌握對方實際的財產損失,如果被告不能舉證,法院只能按照原告提供的相關證據,降低違約金的支付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