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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的行使對象是什麼?

一、撤銷權的行使對象有哪些

撤銷權的行使對象是什麼?

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與他人實施處分其財產或權利的行為危害債權的實現時,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權利;撤銷權為附屬於債權的權利;撤銷權是一種綜合性權利,具有形成權和請求權的性質。

行使的對象是人還是與債務人發生交易行為的第三人(或者受讓人),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1、如果債務人實施的是單方行為,如單方放棄債務,則應以債務人為被告。

2、債務人與第三人通過合同行為移轉財產,則在原則上應以債務人和第三人為被告。

3、如果債務人與第三人實施的處分財產行為只是達成協議而尚未實際交付,在此情況下,可僅以債務人為被告,撤銷其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如果財產已經交付,第三人或者受益人已經實際佔有財產,則應將第三人和受益人列為共同的被告。

二、撤銷權行使的方式是什麼

人的行使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

行使撤銷權必須由債權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作出撤銷債務人行為的裁判,才能發生撤銷的效果。

如果債權為連帶債權,則所有的債權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銷權,也可以由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提起訴訟。如果數個債權因同一債務人的行為而受到損害,則各個債權人均有權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但其請求的範圍僅限於各自債權的保全範圍。

以上是關於撤銷權的行使對象有哪些以及關於撤銷權行使的方式有哪些的內容。綜上所述,要解決具體問題中撤銷權行使的對象需要結合具體的案情,因為有的撤銷權的行使對象是案件中的標的物、有的卻是訂立合同的第三人。如果您還想了解的其他方面的問題,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律師來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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