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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的行使默示

撤銷權的行使:

撤銷權的行使默示

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與他人實施處分其財產或權利的行為危害債權的實現時,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撤銷權是合同保全中主動保護債權者的權益,所以由受害者行使。

撤銷權的形成要件有一條:債務人的惡意。債務人的惡意,以行為時為準。行為時不知,而後為惡意的,不成立詐害行為。其不知是否出於過失,在所不問。詐害行為由債務人的代理人實施的,其惡意的有無,就代理人的主觀狀態加以判斷。債務人雖有惡意,但事實上未發生有害於債權人的結果時,不成立撤銷權。

既然債務人主觀惡意行為危害了債權人的行為,所以不能由債務人申請行使撤銷權。

默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

不作為的默示即沉默,是指當事人不用口頭和書面形式而是通過實施某種消極行為進行意思表示。如要約人在要約中規定:"如不同意,請予回答,不然視為同意"。

默示的效力:

作為的默示是一種積極的意識表示方式,其主張權利或接受義務的意思表示明確,可以直接根據其行為確定其意思。不作為的默示則不同,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否則,不能視為意思表示。

法律規定的不作為默示表示積極的意思表示的有:

(1)《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代理而不作否認的,視為同意;

(2)《合同法》第171條:試用買賣中試用期滿,買受人的沉默視為購買;

(3)《擔保法解釋》第54條第2款:共同共有人明知個別共有人擅自將共有財產抵押而沒有表示異議的,視為同意;

《繼承法》第25條第1款: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法律規定的不作為默示表示消極的意思表示的有:

(1)《合同法》第47條第2款:第三人催告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沉默的,視為拒絕;

(2)《合同法》第48條第2款:第三人催告後,無權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沉默的,視為拒絕;繼承法》第25條第2款: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現實生活中我們會遇到無權處分撤銷權的問題。那麼很多人會想知道這個問題的有關內容,並且其中含有怎樣的法律知識。其實這個問題並不複雜。通過上文的詳細解答,我們瞭解了什麼是撤銷權的行使默示。我們知道了撤銷權是指在當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時可以行使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