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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債務免除連帶責任的法律後果

連續債務免除連帶責任的法律後果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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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的債務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連帶責任的債務免除是指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範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由此可知償權人免除部分連帶償務人償務的,其他連帶償務人在此範圍內免除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