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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務連帶保證責任

連帶債務連帶保證責任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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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責任與連帶債務

一般認為,並存債務承擔“這種方式大體上同於連帶債務、保證債務,以擔保他人債務為目的”。有人甚至認為,對於連帶責任的保證和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並存債務承擔,並沒有本質區別。另外,在美國法的第三人承擔債務中,就直接將第三人與債務人的關係視為保證關係。只不過,此時,第三人成為了主債務人,而原來的債務人則為保證人,與大陸法系的觀念迥然有異。

我想你就連帶保證責任與連帶債務已經清楚了,希望能夠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