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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撤銷權行使條件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條件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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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撤銷權如何行使,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

下面就為大家詳細介紹有關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問題。債務人出於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目的而為財產處分,按照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其行為效力不得不受到影響。債權人的撤銷權的主體,是指債務人的行為而使債權受到損害的債權人。如果債權人為多數人,可以共同享有並行使債權人的撤銷權,也可由每個債權人獨立行使。不過,因債權人的撤銷權行使的目的在於保障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所以,每個債權人行使債權人的撤銷權將對全體債權人的利益發生效力。確定債權人的撤銷權的主體是否合格,關鍵在於確定哪些債權適合於保全。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行使撤銷權必須由債權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作出撤銷債務人行為的裁判,才能發生撤銷的效果。如果債權為連帶債權,則所有的債權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銷權,也可以由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提起訴訟。如果數個債權因同一債務人的行為而受到損害,則各個債權人均有權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但其請求的範圍僅限於各自債權的保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