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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夫妻債權債務司法解釋有規定如何處置債務嗎?

一、關於夫妻債權債務最新司法解釋有規定如何處置債務嗎?

關於夫妻債權債務司法解釋有規定如何處置債務嗎?

關於夫妻債權債務最新司法解釋規定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來處置債務,最新司法解釋對夫妻債務的規定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債務範圍包括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共同財產、債務都有法定的範圍,夫妻雙方在辦理離婚手續之前,就需要確定債務以及各項債權的處理方式,並將處理的結果呈現在離婚協議書之中,此時雙方若是對孩子的撫養權等問題不存在糾紛,就可以辦理離婚手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