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必須要鑑定嗎
醫療事故必須要鑑定嗎
一、醫療事故的概念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二、醫療事故鑑定的提起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事故鑑定啟動有相關的流程要求,只有在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時,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鑑定。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共同書面委託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三、醫療事故鑑定的流程
當醫患雙方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需委託醫學會開展醫療事故鑑定,以確定是否是醫療事故,具體鑑定流程如下:
1.提出申請及委託。當事人提出申請,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
2.醫學會審查。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審查,確立是否受理;
3.提交材料。醫學會確定受理的,應在在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
4.開展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5.申請重新鑑定。對首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綜上所述,醫療事故鑑定可以很好的為處理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提供依據,但醫療事故鑑定啟動有相關的流程要求,只有在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時,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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