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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欠條和收條的不同有哪些?

借條”是指借、貸雙方在設立權利義務關係時,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

借條欠條和收條的不同有哪些?

“欠條”又稱為“欠據”,通常是由於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時償還而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

“收條”是指收到別人或單位送到的錢物時寫給對方的一種憑據。

關於“借條”的訴訟時效問題。對於註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條”,如借款人在約定的還款期限內沒有還清借款,按照《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均從其註明的還款期限之次日起開始計算,為3年。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也應受法律保護。

在追討債權時,出借人有必要要求借款人在“借條”上寫清楚:某年某月某日誰向誰追討借款,並讓借款人簽名確認追討事實;有些“借條”沒有約定清楚還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合理期限內返還欠款,訴訟時效應從出借人主張權利的次日起計算兩年。權利人再次主張權利的,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但《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債務糾紛要注意訴訟時效,“借條”和“欠條”都是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明,都要注意訴訟的時效性,但它們之間也存在着明顯的差別,沒有註明還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條和欠條,兩者在訴訟時效期間的適用上則是有顯著區別的。

關於“欠條”的訴訟時效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即沒有寫明履行期限的欠條,如果債權人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債權人收到債務人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2天開始重新計算2年。因為,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債權人就已經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若在先前的經濟往來中,有書面合同約定了遲於“出具欠條”之日後的某個日期付款的情形除外),故債權人應當在欠據出具之次日起2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中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的中斷。

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的欠款條之日的第2天開始重新計算”。該批覆對此作了明確答覆。如果權利人在2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曾主張過權利的,同樣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日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第二種情況是,關於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如債務人未支付價款而向債權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則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時起算。當然,如有證據證明欠條是借貸關係的憑證,也可以作為借條來認定。

因此,“借條”“欠條”和“收條”是三種不同的字據憑證,要根據具體情況恰當使用。在使用過程中,要注意將字據文檔中註明:標題、正文、署名和日期、寫明事由和還款日期,涉及到金額的,必須大寫,以及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號碼,雙方簽字時,雙方親自在場,雙方確認。

標籤:欠條 收條 借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