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幫助還款是債務承擔還是擔保
債務關係的第三人承諾幫助債務人還款,那麼第三人的這種行為是債務承擔還是擔保呢?應該如何區分是債務承擔還是擔保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案例】
甲向乙借款10萬元未還,在乙的催討下,甲的朋友丙表示願意幫助甲,並寫下承諾書給乙:本人願意以在某公司的股權所分得的紅利幫助甲還款10萬元,甲也在承諾書上籤了名。後甲因外債太多,外出不歸。丙也因公司經營不善連年虧損,將自己在公司的股權轉讓給了他人。現乙向法院起訴,要求甲和丙共同歸還借款10萬元。
【分歧】
三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丙的承諾行為屬於並存的債務承擔,應當和甲連帶歸還借款;第二種意見:丙的承諾行為屬於附條件的債務承擔,當條件無法成就時,債務承擔不成立;或者故意阻止條件不能成就,應當承擔連帶還款的責任;第三種意見:丙的承諾行為屬於擔保。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個觀點。對於第一個觀點。《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從該規定看,丙願意幫助甲歸還全部借款10萬元,可以知道丙的承諾行為不屬於並存的債務承擔。對於第二個觀點。從乙要求甲和丙共同歸還借款10萬元的請求來看,可以知道這個也不是免責的債務承擔。也許有人會認為乙不懂法才同時起訴甲和丙,當然這種可能性是不能忽視的。筆者認為如果丙的承諾行為屬於免責的債務承擔的話,那麼又應當如何理解丙承諾“本人願意以在某公司的股權所分得的紅利幫助甲還款”的內容呢?既然丙承擔了甲的債務,“以在某公司的股權所分得的紅利”(幫助甲還款)就不能是所謂的附條件,因為丙如果沒有分得的紅利,那麼丙就可以不用幫助甲還款。換句話説,如果認定“丙的承諾行為屬於附條件的債務承擔”的話,那麼對乙而言(附這樣的條件)是不公平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無須贅言。
那麼剩下的可能性似乎是,(第三人)代為履行和擔保。一、代為履行。很明顯不是的,因為丙(第三人)無須向乙承諾,如果丙不履行的話,也是由甲對乙承擔責任(《合同法》第65條)。二、所謂“幫助甲還款”,應當理解為提供擔保(行為)。事實上,在丙作出承諾時,甲已經逾期還款,並且從此時起,丙要從其“股權所分得的紅利”中幫助甲還款。對此,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原則,就可以認為是附條件的擔保行為,故筆者支持第三個觀點。至於丙將自己在公司的股權轉讓給了他人,是不是屬於“故意阻止條件不能成就,應當承擔連帶還款的責任”的問題,不是此案的討論範圍。
綜上,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從該規定看,丙願意幫助甲歸還全部借款10萬元,可以知道丙的承諾行為不屬於並存的債務承擔,所以是擔保行為。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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