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有否處置債務人的房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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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行追回欠款的時候,一般是由欠債人直接償還現金,但是還有可能遇到他們拿不出這麼多現金的情況。那麼,在法院強制執行不動產時,債權人有否處置債務人的房產權利呢?相關的司法解釋有哪些呢?下面,小編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的法律知識的介紹。
一、在法院強制執行不動產時,債權人有否處置債務人的房產
1、從法院角度講,對於不動產即房產不得一次查封10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對於查封不動產應該不超過二年,需要延期每次不超過一年,還需有當事人申請。如果查封后兩年內未繼續查封,則查封自動解除。
2、從債權人角度講,其私自處分債務人房產是違法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拍賣變賣查封的財產應該由法院委託拍賣機構進行,對於變賣應由債權人債務人協商一致,經評估後再行拍賣。如果法院的查封已經解除,債權人更無權自己直接處分債務人資產,除非有法院的裁定。
二、司法解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佈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一條 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採取其他執行措施。
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採取拍賣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並對拍賣機構的拍賣進行監督,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第三十四條 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同意變賣的,可以變賣。
金銀及其製品、當地市場有公開交易價格的動產、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季節性商品、保管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決定變賣。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佈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綜上所述,關於在法院強制執行不動產時,債權人有否處置債務人的房產這個問題,我們要注意,私自處分債務人房產是違法的行為,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如果要進行處置債務人的房產,可以和法院以及債務人進行協商解決,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江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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