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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撤銷權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一、任意撤銷權的行使方式

任意撤銷權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一)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撤銷權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規定了幾種合同是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此種撤銷權需通過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行使。

(二)與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的撤銷權

對於與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訂立的效力待定的合同,相對人享有撤銷權。此種撤銷權只需私下行使即可,不需要通過訴訟。

(三)債權人的撤銷權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或者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也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法院撤銷。

(四)遺囑的撤銷權

遺囑人可以撤銷自己所立的遺囑,但是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此種撤銷權的行使私下進行即可,無需通過法院訴訟。

(五)可撤銷婚姻的撤銷權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此種撤銷權的行使是通過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兩種途徑皆可。

(六)贈與合同的撤銷權

贈與合同中的撤銷權分兩種。

1.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此為任意撤銷權。

2.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近親屬的、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此為法定撤銷權。以上撤銷的行使,通知對方即可。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七)業主的撤銷權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八)股東的撤銷權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九)撤銷權受除斥期間的限制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的一年內未行使,或者明確表示自己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歸於消滅

二、贈與合同撤銷權行使程序是什麼

《民法典》並沒有明確贈與撤銷權的行使程序,這就造成了其行使方式和行使途徑的隨意性,加大其可操作的空間範圍,也容易造成司法實踐的混亂局面,因此,有必要區分贈與撤銷權行使的任意性、法定性或授權性而規範其行使的程序。

1、任意撤銷權的行使程序

從理論上講,任意撤銷權的行使方式因其“任意性”而有更多的選擇,既可採取明示方式也可採取默示方式,還可以通過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行使。

但是,為了維護贈與合同的嚴肅性,應對默示方式進行限定性適用,例如,對於到期未交付贈與物的行為,不能當然推定其為撤銷的行為;對於交付期限屆至之前贈與人有償轉讓的行為則不能簡單地認定為撤銷或非撤銷的行為,關鍵看贈與人是否具備行使法定撤銷權的條件,如果具備,則可推定其行使的是撤銷權,如果不具備,則不能認定為撤銷的行為,而應認定為預期違約行為。

2、法定撤銷權和授權撤銷權的行使程序

由於法定撤銷權和授權撤銷權適用於不可任意撤銷的合同,且其行使後果涉及贈與物的返還,所以,應明確其行使方式僅以明示方式或通過法院和仲裁機構進行,排除默示方式的適用。

任意撤銷權的行使方式還是要具體事情具體分析,從理論上講,任意撤銷權的行使方式,既可採取明示的方式,也可採取默示的方式,還可以通過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行使權利。關鍵還是要看贈與人是否具備行使法定撤銷權的條件,如果具備的話,就可以推定其行使的是撤銷權,如果不具備,則不能認定為撤銷的行為,而應認定為預期違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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