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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債權轉讓調研

跨境債權轉讓調研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等三種情形之一的除外。跨境債權轉讓有怎樣的效力?本站網小編為您整理出來相關的內容,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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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跨境轉染債權,跨境轉讓債權是否應通知債務人?

你好,關於你諮詢的跨境轉讓債權是否應通知債務人這個問題,回答如下: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是不需要徵得債務人同意的,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是不一樣的。
《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並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准的合同,需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自民法通則頒佈之日起,這一條就廣受詬病,被認為是立法者不恰當地干涉意思自治。因此在《合同法》制訂的時候,就給改了過來:

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因此,目前債權人轉讓債權,是以通知為原則,同意為例外,和民法通則規定的同意為原則,通知為例外正好反過來。
同時還要特別提醒注意,合同法的措詞是很明確的,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債權人和債權受讓人之間,該債權轉讓行為仍然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