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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侵佔罪減刑起始時間

債務侵佔罪減刑起始時間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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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的起始時間怎麼算

減刑的起始時間,是指罪犯被執行刑罰多少時間後才可以依法減刑;減刑的間隔時間是指第一次減刑與第二次減刑之間應相隔多少時間的規定。

1、判處五年以上的,一般在執行一年半以後可依法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相隔二年以上;2、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二年至三年,第二次減刑時,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3、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比照前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4、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執行二年後方可減刑;5、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緩期二年執行期間不得減刑,二年執行期滿可減刑。

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期限不得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期限不得少於十年;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不得少於十二年。

綜合上面所説的,減刑對於一位犯罪人員來説是特別重要的,因為這就代表着自己可以更早的出去,但是減刑也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可以,一般減刑是不會超過原判的二分之一,但是這也代表着法律是寬容是,是有人情味的,也是鼓勵那些犯罪的人員能夠更快的認識到錯誤,早日的迴歸到正常的社會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