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罪20萬怎麼減刑
一、職務侵佔罪20萬怎麼減刑
我們知道,減刑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並且應當遵循嚴格的法定程序,否則不能減刑。對於犯職務侵佔罪的犯罪分子來講,也是要滿足法律規定的而減刑條件之後才能根據實際情況來減刑。根據我國《刑法》第78條的規定,減刑的條件可以歸納如下:
1、 減刑適用的對象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 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
這些條件規定得比較抽象,我國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對這些條件進行了細化。其中:
“確有悔改表現”這一條件是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方面的情形:即認罪服法;認罪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
“立功表現”指的是具備下列情形之一: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蹟的。
二、減刑的類型有哪些?
在我國的刑法分則中,減刑被分為可以減刑和應當減刑兩種。前者是對犯罪分子是否減刑由法院自由裁量;後者是法院必須對犯罪分子進行減刑。
上述所提到的減刑條件,即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屬於“可以減刑”的情況;而屬於“應當減刑”的情況,是指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即:
1、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 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 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 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 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 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關於職務侵佔罪減刑的內容,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實踐中,能夠減刑的對象僅僅是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要求在服刑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而具體減刑多少,則還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作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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