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債權可以抵押嗎?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根據擔保方式的不同,大致可以將擔保分為、人保、物保、金錢保等三種形式。每一種具體的擔保方式對於擔保的客體和擔保的範圍都是明確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抵押權的客體有動產和不動產,債權屬於權利,所以債權不能抵押,但是債權可以進行質押。
債權質押的方式
《民法典》對普通債權出質的方式與生效要件亦未予明確,根據質權設立的一般原理,普通債權質押設定應具備的條件有:
1、質押人與質權人訂立書面的質押合同,約定質押的債權性質、債務人名稱、具體金額、到期時間等內容。
2、依《民法典》原理,權利質權的設定應當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將權利質權存在的事實表現於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曉,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後果。
《民法典》規定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見,證券債權質押以向質權人移交權利憑證的佔有作為公示方式。對於性質上不能以交付權利憑證而設定質權的財產權利,《民法典》規定了以登記作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標權、專利權出質以登記之日起生效。
普通債權一般不具備特定的權利憑證,無法以權利憑證的交付作為公示方式,但《民法典》亦未規定普通債權質押以登記作為生效要件,不能以雙方未交付權利憑證或登記作為普通債權質押不生效的理由,但質權人為保證自已質權的安全,應當在質押合同中約定設質人交付債權證明文件的義務,質權人可通過對債權證明文件的審查來控制風險。普通債權質押由於缺乏對其質權的公示方式,質權不應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筆者建議,能否通過公證方式以取得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3、質押人應當其質押的債權的債務人(又稱第三債務人)發出通知書,通知第三債務人該債權已質押的事實,並且明確質權人有保全質押債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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