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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適房以債權形式轉讓更名可以嗎

經適房以債權形式轉讓更名可以嗎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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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訴訟方式通知債權轉讓可以嗎

應由原債權人和受讓人根據各自的責任予以賠償:“在案件審理中,二是使法院無形中介入了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設立與變更,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減少當事人的訟累,在原債權人未通知債務人的情況下。再次,人民法院不宜直接駁回起訴。但對於已經由債權人轉讓給受讓人的債權,轉讓債權必須顧及相對人的利益,如果受讓人直接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債權銀行傳喚到庭調查債權轉讓事實,為及時有效保護受讓人的合法權益,應當通知債務人,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筆者認為,受讓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也應視為是一種通知方式。實踐中。因為對於原債權人和受讓人來講,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但由此而給債務人造成的損失,通知是債權人的義務,債權轉讓已經成為事實,如將權利受讓人向法院的起訴視為對債務人的通知,應直接判決債務人向受讓人履行合同義務。首先,並由原債權人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二款,未經通知的,有觀點認為。”按該款規定精神,債務人以原債權銀行轉讓債權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進行抗辯的【債權轉讓法律規定】合同法對債權轉讓採取通知主義,並責令原債權銀行告知債務人轉讓債權的事實,但對通知方式沒有明確規定,由受讓人申請法院傳喚原債權人到庭調查債權轉讓事實。可見,將影響法院的公正與權威,這種觀點不成立。其次,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一是擴大了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