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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重物誤作遺棄物被人撿去能要回來嗎

拾金不昧,一直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其實,不僅如此,如果是我們撿到了一些其他人的物品,拒不歸還的話,是有可能造成犯罪的行為的,那麼,如果是貴重物誤作遺棄物被人撿去能要回來嗎?其實,對此,我們也是有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具體到底應該如何做,法律中都是有規定的,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貴重物誤作遺棄物被人撿去能要回來嗎

一、貴重物誤作遺棄物被人撿去能要回來嗎

據《刑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拾得他人遺忘物 應按照不當得利的民事行為處理, 而對於拒不交出遺忘物的, 則應當以侵佔罪論, 追究刑事責任。但遺忘物與遺失物還是有區別的,目前侵佔罪是否包含遺失物是有爭議的。 實踐中,通常以遺失是否主張權利為界限,如果無人主張權利,又無行政機關主張保管,那麼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如果有人主張權利,你拾得惡意不還,那麼就是不當得利,所有人可以以不當得利為由,主張返還遺失物。只有在數額較大或情節比較嚴重的情況下,才可能夠成侵佔罪。

二、同是拾物不還,為何定罪不同?

民警和法官稱,撿到東西不歸還,根據造成的結果等因素,追究起來,可分犯侵佔罪、盜竊罪和詐騙罪三種。 一法官説,侵佔罪和盜竊罪的區別在於:

一是犯罪對象不同。侵佔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三種財物,包括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他人的遺忘物和他人的埋藏物。而盜竊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的財物,這既包括他人所有並佔有的財物,也包括雖然不是他人所有但佔有的財物,對於自己佔有的他人財物不可能構成盜竊罪。

二是犯罪的手段不同。侵佔罪有兩個密不可分的行為特徵,即合法持有 非法侵吞:行為人將自己業已合法持有、控制下的他人財物非法轉歸為己有,並且拒不交出、拒不交還。而盜竊罪原則上是以祕密竊取的方法,將他人公私財物轉移到自己或者第三人的控制之下而非法佔有,即使竊取他人財物後又主動退還的,也不影響定性。比如,一個婦女將一個內有現金5000元的錢包落在公園的長椅上,起身向前走出十餘米後立即想起,迴轉身想取回錢包,發現錢包已被行為人取走,剛跑出不遠,婦女立即追趕拿走錢包的行為人,行為人則成立盜竊行為;而如果這個婦女是在起身向前走出幾十米轉了個彎後才想起,迴轉身想找回錢包,發現錢包已被行為人取走,且拒不歸還,行為人則屬於侵佔行為。

三是訴訟程序的啟動方式不同。侵佔罪是當事人告訴的才受理。而盜竊罪屬公訴案件,由國家公訴機關提起訴訟。

綜上,盜竊罪是取得的財物必須是他人佔有的財物。行為人認識到財物歸他人佔有,並轉移了這種佔有。而侵佔罪是獲得無他人佔有的財物,並決定持續非法支配。 盜竊罪和詐騙罪區別的關鍵在於:財產損失是不是被害人處分財產的結果。處分行為的有無,劃定了詐騙犯罪與盜竊犯罪的界限。在行為人的欺騙之下,財物所有者、保管者基於有瑕疵的意思表示,自己處分財物,將財物“自願”交給不法行為人的,屬於詐騙。如果是行為人在財物所有者、保管者根本不知情的情況下,違背財物所有者、保管者的意願,祕密將財物從財物所有者、保管者的控制下轉移到自己的控制下,則是盜竊。實踐中,常常是盜竊與詐騙並存。另外,如果起關鍵作用的手段是祕密竊取,就應定盜竊罪;如果起關鍵作用的手段是實施騙術,就應定詐騙罪。

在我們進行撿到他人的物品的時候,一般情況下,如果是有對方來進行認定,並確認好是對方丟失的情況下是需要及時歸還的,或者我們可以交到公安部門進行處理,對於貴重物誤作遺棄物被人撿去能要回來嗎這個問題來説,我們的法律規定,有人主張遺失物的權利,你拾得惡意不還,是有可能會造成犯罪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