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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轉賣善意第三人能不能拿回來

我們在描述民風的時候,常説一個詞語就是“路不拾遺”。但是這樣淳樸的民風可以説是在當下,已經難得一見了。因此,如果不小心丟失了東西,大部分人都只好選擇自認倒黴了。那麼,遺失物轉賣善意第三人能不能拿回來呢?下面就由365律師小編為您提供相關知識的解答。

遺失物轉賣善意第三人能不能拿回來

一、遺失物

遺失物指非基於遺失人的意志而暫時喪失佔有的物,遺失物只能是動產,遺失物的拾得屬於事實行為,不以拾得人有行為能力為必要。遺失物只能是動產,不動產不存在遺失的問題。遺失物也不是無主財產,只不過是所有人喪失了對於物的佔有,不為任何人佔有的物。拾得遺失物是指發現且實際佔有該遺失物,是發現與佔有兩者相結合的行為。拾得遺失物為事實行為,拾得人有無行為能力在所不問。

拾得人的義務

1、報告義務: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後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2、保管義務: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返還義務:遺失物權利人享有遺失物返還請求權,拾得人應當返還遺失物給權利人。

二、遺失物轉賣善意第三人能拿回

佔有脱離物不適用善意取得。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動產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1、須為佔有委託物。

2、動產的佔有人實施無權處分。

3、第三人受讓時為善意,即不知是無權處分。

4、合理價格受讓。

5、完成交付。

因此,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由此可見,關於遺失物轉賣善意第三人能不能拿回來呢的答案是肯定的。因為雖然我國法律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遺失物並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拾得人轉賣也違背了拾得人的相關義務。所以,根據我國的現有法律規定,原來的所有權人當然是可以追回自己的遺失物的。如果您還有什麼困惑的話,不妨諮詢365網站的各位專業律師,獲取更為專業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