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品被人撿走警察立案麼?
在生活中我們大多數人都有過遺失物品的經歷,有時我們及時發現然後找回,有時有好心人撿到還給了我們。在我們丟失了重要物品時實在找不到的情況下,我們就只能求助公安機關的幫助了。那麼我們遺失物品被人撿走警察立案麼?就成了我們關心的問題了,我們今天就來了解一下這方面的問題。
一、遺失物品被人拿走屬於盜竊嗎?
盜盜竊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祕密手段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而遺失不符合盜竊的條件,是不構成盜竊的。
撿到遺失物屬於不當得利,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屬於法院管轄,協商不成的,需要自行到法院提起訴訟。
不當得利的三個特徵:
1、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後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後,有義務將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
二、哪些屬於遺失物品?
遺失物指非基於遺失人的意志而暫時喪失佔有的物,遺失物只能是動產,遺失物的拾得屬於事實行為,不以拾得人有行為能力為必要。遺失物只能是動產,不動產不存在遺失的問題。遺失物也不是無主財產,只不過是所有人喪失了對於物的佔有,不為任何人佔有的物。至於所有人喪失對於物的佔有的情況,則有種種不同。一般是所有人自己因某種原因遺失;還有其他的情況,例如直接佔有人將物遺丟失,對於間接佔有人即所有人來講,是為遺失物。再如,無行為能力的所有人將物拋棄,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權的拋棄。但是所有人為了安全的目的或者其他考慮,將物品埋藏於土地之中或放置於一定的隱祕的場所,這時所有人並沒有喪失對於物的佔有,因此並不是遺失物,如果因年長日久,所有人忘其所在,則為埋藏物或者隱藏物。
三、撿到遺失物品有怎樣的法律效果?
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規定的基礎上,對拾得遺失物的規則稍作改進: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之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綜上所述,從文中和查閲相關法律文獻我們可以瞭解到,當我們的遺失物品被人撿走警察立案麼,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從法律性質上來説這件物品時屬於遺失物而不是別人偷來的,只是別人撿到的而已。只是在法律上那個撿到東西的人確實有歸返的義務,但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如果確實需要撿到者歸返可以向法院來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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