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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訴訟時效抗辯權,有什麼規定?

我國是一個法治國家,事事物物都遵循依法治國。因此,在我國的巨大的法律體系中,對於有關訴訟時效及其相關權利的行使有着十分明確的規定。那麼,誰有訴訟時效抗辯權,有什麼規定?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誰有訴訟時效抗辯權,有什麼規定?

一、訴訟時效抗辯

訴訟時效抗辯是針對請求權是否過了訴訟時效而主張的。 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當事人之間不得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或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訴訟時效期過了,當事人喪失的是勝訴權而不是起訴權,即該權利沒有了法律保護的外衣,變成了不受法律保護的裸權利。所以,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法院受理後都會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二、訴訟時效抗辯權

訴訟時效抗辯權本質上是義務人的一項民事權利,義務人是否行使,司法不應過多幹預,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則的根本要求。

當事人一方根據實體法上的訴訟時效抗辯權在訴訟中提起的訴訟時效抗辯是實體權利的抗辯,是需由當事人主張的抗辯,當事人是否主張,屬於其自由處分的範疇,司法也不應過多幹涉,這是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的應有之意。

因此,遵循上述意思自治原則和處分原則,在義務人不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應主動援引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也與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相適應。

訴訟時效抗辯權是顛覆性權利,義務人在法院釋明後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權的,將會使裁判結果較之其不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情形發生根本性變化,即將導致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予保護。

還應指出的是,在義務人無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如果人民法院主動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則無異於提醒和幫助義務人逃債,有違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也有違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

三、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這一司法解釋對於統一司法尺度,公正高效審理案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交易秩序,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司法解釋結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使階段作出了一些限制規定,如:

1、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

2、債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但對於支付存款本息請求權、兑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以及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作了除外規定。這是因為前兩種請求權的實現關係到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如果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則將使民眾的切身利益受到損害。

3、繳付出資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否則,有違公司資本充足原則,且不利於對其他足額出資的股東及公司債權人的保護。

4、義務人關於訴訟時效的抗辯應當在一審中提出,二審提出的,不予支持。

5、同一債務分期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起算,即當事人約定對同一筆債務分期履行的,給付某一筆債務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起算。在對本條進行理解時應注意兩點:第一,本條是對給付分期履行債務中的某一筆債務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的規定,而非對給付全部債務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的規定,後者當然應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訴訟時效期間。第二,本條適用的情形是對同一筆債務約定分期履行。

6、在採取“提起訴訟”這一公力救濟方式主張權利時,最高法院認為,權利人以“提起訴訟”的方式主張權利的,由於其請求保護權利的對象為法院,故只要其向法院提交起訴材料或者口頭起訴,就應認定其向法院提出了權利主張,訴訟時效中斷,而無需等待法院受理。

以上就是誰有訴訟時效抗辯權,有什麼規定的詳細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而言之,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存在有利於更好地實現公平執法、公正司法,能夠更有效的維護和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