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債務為由扣押他人財物是否合法?
一、以債務為由扣押他人財物是否合法?
以債務為由扣押他人財物是不合法,應當通過訴訟或者是其他合法手段解決。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二、債權債務和物權有何區別?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私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私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私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
債權債務是物權和債權的性質區別並非必然導致物權的意思表示必須獨立於債權的意思表示,也並非是產生特殊的物權變動方法的根據。
三、債權人有何權利和義務?
債權人也就是通常叫的債主,債主是指借出錢財收取利息的人即放債的人,是債的關係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係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如果債權人由於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債權人還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為第三人的權利,其後果由債務人承擔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於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享有的請求撤銷這一行為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國家。
現實生活當中,對於他人的財產自由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因此他人的財產堅決不能夠侵犯,其實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債權債務關係也不能夠扣留他人的財產,否則這是一種非法的行為,為此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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