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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可否委託他人代為清收

債權債務可否委託他人代為清收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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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合法清收有哪些方式

企業在經營發展的過程中,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其中最為影響企業發展的就是款項的收回及償債。企業的各種款項的回收基本上都會有一個期限,一旦其中一環斷掉,可能就會影響企業的經營。一旦發生款項無法回收的時候,企業往往想到的就是如何通過法律回收。那麼,債權債務合法清收有哪些方式?詳情參考下文。


  一、通知催收

通知催收是指向借款人定期發送本利催收通知單,要求借款人在回執上簽名,以確保訴訟時效中斷和依法確定債權額度的非訴訟法律行為。採用該方法應當注意以下一些問題:

一是催收通知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並應載明借款人(保證人)償還貸款的限期。

二是對於採用直接送達催收通知單方式的,律師應當注意收集直接送達證據,要求借款人(保證人)在催收通知上簽名,並做好工作記錄,借款人不在住所的,應在住所地對催收人員及催收通知單拍照以固定催收證據。

三是可以採用郵寄送達。具體方法可採用特快專遞方式,並在特快專遞“文件名稱”和特快專遞迴執上載明“貸款本息催收通知單”字樣。

四是當借款人可能拒絕或不願在催收通知單上簽名時,可採用對帳方式讓借款人在對帳單或利息清單上簽名,達到催收和中斷訴訟時效的目的。

五是向借款人送達催收貸款本息通知書的同時,對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應在保證期間內及時發送催收通知,連帶責任保證人未在催收通知簽名,亦未與銀行達成新的協議的,保證時效屆滿前,應依法訴訟或申請仲裁。

六是清收律師團在貸款狀態監控的基礎上,要保持催收貸款本息手續的連續性,保證合同約定保證期間的,在保證期間內催收,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或約定不明確的,最遲須在貸款到期後六個月內發出書面催收通知。

七是對於原借貸合同中訂有“直到貸款本息還清為止”條款的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十二條辦理,在貸款到期後約定期限或二年內,依法主張權利。

八是在借款人拒絕簽名或其他無法送達的情況下,可採取公證送達行為的方式,證明催收通知對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效力。

其他的通知催收方法還包括電話、信函、傳真、郵件、書面還款計劃等。


  二、協商

對於具有一定的償還能力,與銀行具有良好合作關係,或不宜採用其他方法收取貸款的,商業銀行可與借款人就其用持有資金償還貸款本息進行協商並達成協議,但需注意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一是在協議中約定本金、利息的償還期限及分期償還數額,並按規定約定違約金及其他違約後果。

二是原為信用放款須設定抵押並履行法定登記手續。

三是確定採取擔保方式並審查保證人主體資格。

四是注意國有資產的抵押和處理要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或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授權。

五是借貸關係中有保證擔保的,應當徵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方能簽訂協商收貸協議。


  三、人民調解

清收不良貸款時,根據實際情況,商業銀行可依據《人民調解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在訴前向債務人所在地人民調解委員會就催收貸款糾紛申請調解,自提出申請之日起訴訟時效中斷。人民調解員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借款擔保合同》和請求聽取借款人及擔保人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耐心疏導的基礎上提出解決方案,幫助當事人自願償還貸款。

人民調解委員會指定人民調解員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並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督促債務人履行約定的義務,最終達到清收不良貸款之目的。


  四、律師函催收

律師函催收是指商業銀行依法委託律師事務所律師向債務人(擔保人)發送律師函催收不良貸款的一種方式。清收不良貸款,如直接起訴可能造成僵局。清收律師團在訴前以律師函催收,債務人多半會權衡利弊、慎重考慮,主動還款,從而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清收實務中,常常由律師和信貸員一起上門向債務人發送律師函,債務人在收到律師函後簽署送達回證。律師也可將律師函通過特快專遞的方式郵寄給債務人,債務人簽署的送達回執可作為催收依據,也可達到中斷訴訟時效的目的。利用律師函催收不良貸款成本低,速度快,專業,高效,極具威懾力。

律師函催收能夠促使債務人主動履行債務,或促成還款談判。律師參與談判,並制定談判方案,解決談判中的法律事務,爭取和債務人達成《還款協議》,促成債務人訴前主動履行債務,減少和避免訴訟成本,維護雙方和睦關係,最大限度地爭取以和解的方式收回欠款。


  五、債權催收公告

債權催收公告是指商業銀行通過省級報紙雜誌等媒體將債務人(擔保人)借款擔保的事實進行公開,要求債務人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本付息義務的一種催收方法。商業銀行報紙公告催收主要有兩個目的:一是保全債權。通過公開催收方式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實現債權,同時又體現向對方請求履行達到訴訟時效中斷的目的,保證債權的訴訟時效;二是懲戒違約方。通過公開債務人的違約信息,將債務人的負面信息公之於眾,降低債務人的社會評價,實現懲罰違約方的目的。

報紙公告催收必然涉及債務人姓名、債務金額或電話等信息的公開曝光。通過公開曝光單位或個人的違約行為,加強輿論監督和引導,促使違約單位或個人改正其行為已成為國家和有關部門加強管理的常用和重要手段之一。


  六、以物抵貸

清理不良貸款中,商業銀行對於借款人提出以物抵貸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商業銀行必須依據法律和銀行有關制度規定辦事,除考慮到協商收貸要注意的問題外,還應注意以物抵貸的手續合法性,借款人抵貸物資的權屬應清楚明晰,借款人對抵貸物依法享有處置權,嚴禁接受權屬存在重大瑕疵或無任何法定手續資產如走私車輛等資產抵貸。

接受借款人以物抵貸行應按管理權限經過審批同意,並簽訂抵貸協議,以物抵貸協議必須經所在行法律事務部門或法律顧問審查。


  七、申請支付令

1、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督促程序,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的限期履行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法律文書。是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法作出的督促債務人為一定給付義務的法律文書。

2、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借款的,金融機構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向借款人、擔保人發出支付令,以追討貸款。申請支付令是金融機構可以利用的最簡便的法律追討手段之一。法院開出的支付令,與判決書、調解書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請支付令應當符合支付令的使用條件:其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其二必須是要求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其三支付令必須能夠送達借款人的。

若借款人在15日內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貸款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於借款人在15日內提出異議,不論其理由是否成立,督促程序即行終止,這時申請行可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行使訴訟權收取貸款本息。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判予以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一十七條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異議後,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轉入訴訟程序,但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


  八、行使代位權

1、代位權是指因借款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商業銀行(貸款人)造成損害的,商業銀行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借款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借款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行使代位權,銀行應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代位權之訴,以次債務人為被告,以債務人為第三人。銀行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借款人負擔。

2、《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為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行使的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債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九、行使撤銷權

1、撤銷權是指因借款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超低價轉讓其財產,對商業銀行(貸款人)造成損害的,商業銀行可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借款人的行為。借款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銀行造成損害的,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商業銀行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借款人的行為。

應當注意的是行使撤銷權需要通過訴訟確認借款人的侵權或違約行為無效;撤銷權的行使期限,自貸款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借款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2、《合同法》

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十、行使抵銷權

1、抵銷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抵銷。借貸合同當事人可以依據法律和合同約定行使抵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商業銀行主張抵銷權的,即在借款合同到期時,直接扣收借款人帳户存款的,應當履行通知借款人的義務,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同時,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商業銀行在行使抵銷權時應注意:保證合同中是否包括對連帶擔保責任保證人扣收存款約定,如無約定不能直接扣收保證人帳户存款,保證人帳户有存款的,可採用訴前保全方式進行收貸,對一般保證人不能行使抵銷權;抵銷權只能在貸款發放行範圍內行使,不得委託發放行以外的同一法人下屬的其他行扣款,更不能委託他行行使。

2、關於已喪失訴訟時效的債權,當事人一方可否主張法定抵消,各地法院觀點不一,有些法院認為不可以抵消,不支持抵消方的主張,對此,我們認為根據《合同法》第99條的規定,訴訟時效並不構成法定抵消的要件,喪失訴訟時效的債權的一方依法可以行使法定抵銷權,抵銷自抵銷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時發生效力。

3、《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消,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消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消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消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十一、行使不安抗辯權

1、不安抗辯權是指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法定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法定情形包括:借款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借款人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借款人喪失商業信譽;借款人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借款人發生上述法定情形的,商業銀行要停止發放新貸款,對於已發放的貸款可以提前清收回行。行使不安抗辯權對於壓縮和清理不良貸款具有積極法律意義,但在無確切證據情況下中止履行借貸合同的,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2、《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九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十二、申請債務人破產或積極申報破產債權

1、借款人、保證人為企業法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時,商業銀行可以依據《企業破產法》第7條及該法相關規定,申請借款人、擔保人破產,通過破產程序維護債權。對於已被申請破產的借款人或擔保人,商業銀行要積極申報破產債權,參與破產財產分配。《企業破產法》第56條規定:“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所以,債權申報應在法院通知的債權申報期限內進行,最晚不得晚於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

2、破產債權管理涉及的法律問題

(1)正確處理債權申報和追究保證人責任的關係

(2)在主債務人破產的情況下,如何追究保證人責任

①選擇權

②如何適用保證期間的規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44條:“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債權人申報債權後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六個月內提出。”《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十三、協調借款人資產重組

對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資產重組政策的借款人,商業銀行可以藉助行政、經濟等多種手段,在落實銀行債權基礎上實行資產重組。

對於借款人改制的,商業銀行應當做好債權和抵押擔保落實,並注意債權落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十四、依法行使擔保權利

1、可按照《物權法》、《擔保法》、《擔保法解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依照擔保合同或擔保條款的約定,積極行使抵押權、質押權、或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對於物的擔保,可與擔保人協商拍賣、變賣擔保物或以擔保物折價償還借款本息,協商不成的,可以依照《物權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擔保物。

2、《民事訴訟法》將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納入特別程序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五、提起訴訟

通過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借款人償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和實現債權費用,是當前清理不良貸款最主要的方式,商業銀行必須充分注意以下事項:

第一要做好訴前調查。對借款人的經營狀況、償債能力、償債方式、償債物的變現能力和訴訟成本等進行調查分析,制定切實可行的訴訟方案和策略,防止盲目訴訟。

第二根據案件管理權限,由基層行簽署意見後報上級行法律事務部門審查,法律事務部門應提出相應的具體訴訟指導意見。

第三重大或疑難案件由業務部門或法律事務部門提交審貸委員會審批。

第四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款合同、借據、保證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等權屬證明文件、催收通知單及相關協議等書面材料,承辦人必須詳盡審查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資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對於存在瑕疵或可能損害銀行權益的,應採取謹慎補救措施,不便採取補救措施又可能影響訴訟結果的,提起訴訟行應向上級行法律事務部門進行請示。

第五對於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保全措施將使銀行權益受到難以彌補損害的,可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

第六是妥善保管訴訟案件卷宗。


  十六、仲裁

因借款合同等引起的經濟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並約定仲裁機構的,應當提交仲裁部門進行仲裁。

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採用仲裁方式清理不良貸款具體注意事項可參照訴訟方式有關意見。


  十七、公證

商業銀行在清收貸款時或簽訂以物抵貸協議的,可採用公證方式維護銀行合法權益。

商業銀行在使用公證方式保護銀行合法權益時應注意以下幾項:

一是對於催收通知要證明的是主張權利的行為事實,並證明其行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是對於借款協議、延期還款協議辦理公證的,公證債權文書應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債務人不能按期履行的,債權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這樣既可簡化清收不良貸款的法律程序,也可節省實現債權費用。


  十八、懸賞

懸賞是指貸款人使用廣告等媒體,有償的尋求所需要的信息和服務的行為。對逃廢債務、隱匿資金、轉移資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行為,均可採用附條件的懸賞方式。

商業銀行應審慎使用懸賞方式,確需使用的應報上級行有關部門批准;對於懸賞公告文書,須經本行法律事務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商業銀行一經確立使用懸賞方式清收不良貸款,必須充分注意該決策的法律後果,並注意維護銀行信譽。


  十九、委託清收

清理和壓縮不良貸款是當前各大商業銀行的一項核心工作,不良貸款清收被稱為天下第一難的工作,清理不良貸款的一些法律問題也亟需解決和探討,為快速高效清收,防止信貸風險,商業銀行委託律師事務所等依法設立的專業機構採用績效掛鈎方式進行清理不良貸款為行之有效的主要方法;採用委託方式清理不良貸款的商業銀行應與專業機構簽訂委託合同,訂明主要條款,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

每一筆不良貸款的成因不同,如僅依靠貸款銀行有限的力量來清收,不僅效果不佳,反而會因清收不良貸款而影響了其他業務的正常開展。商業銀行委託律師清收不良貸款,能夠有效調動、利用社會力量,調取信息詳細準確,催收方式靈活多樣,充分發揮律師的非訴催收談判經驗及訴訟技巧,必將加速不良貸款清收進程,有效處置不良資產。

法律規定了多種催收方式,比如通知債務人履行義務;與債務債權人進行協商處理,通過其他方式實現債權債務等;如果通過協商的方式不能解決問題的,那就可以通過訴訟途徑進行解決,比如仲裁、起訴、申請支付令,申請債權人託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