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下落不明,債務糾紛怎麼處理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債務糾紛怎麼處理
1、在報紙等媒體刊登催收公告,避免訴訟時效過期
債權人可以在國家級或下落不明的債務人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2、收集證據,在訴訟時效期限內直接起訴債務人
債權人起訴後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法院首先看原告的證據充不充分,如果充分法院可以公告傳喚被告,公告期限屆滿,被告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
3、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由其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
債務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失蹤人所欠税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拒絕支付失的,債權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將代管人列為被告。
4、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1)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但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不得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債務人下落不明屬於履行債務存在重大困難的情況。
(2)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債務人死亡,債務糾紛怎麼處理
1、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清償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除非債務人的配偶能夠證明夫妻兩人明確約定這筆債務屬於個人債務,或者夫妻之間約定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並且債權人對該約定知曉的,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否則根據婚姻法解釋,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向債務人的繼承人主張清償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債權人可以持相應證據向債務人的繼承人追償,因該債務的清償引起的糾紛即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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