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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問我借錢打的借條詐騙怎麼辦?

一、發現問我借錢打的借條詐騙怎麼辦?

發現問我借錢打的借條詐騙怎麼辦?

發現向自己借錢打借條的人實施詐騙行為可以帶着借條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在接收到報案後,會核實報案內容,若內容屬實,且已經達到了立案標準,就會立案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六十九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數額在五萬至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借款不還糾紛怎麼處理

別人借錢不還針對不同情況提出不同的解決方案,一般認為主要的解決方法有:

1、對方有歸還誠意,但暫時無還款或一次性全額還款能力的,可考慮給予適當合理的寬限時間或分期還款。

2、對方有歸還誠意,但限於客觀原因無法還款,基於訴訟時效的考慮應當儘快安排起訴事宜。

3、對方無歸還誠意,但有償還能力的,建議採取適當的方式給予壓力,迫使還款。如非訴手段無法實現催款效果,則建議立即採取訴訟方式且考慮採取訴訟保全。

4、無法判斷對方是否有歸還誠意,也無法判斷是否有償還能力,建議採用適當的方式施加壓力,迫使對方做出反應,以便正確判斷上述情形,並按照1-3項方法進行。

三、借錢不還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要債

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以合法的方式來強制債務人清償債務。通常情況下債權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強制權的,包括扣押財產的行為。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債主可以扣押債務人的財產。下列兩種情況下是允許債權人扣押財產的:

1、按合同約定一方佔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佔有人有權扣押該債務人的財產。

2、當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物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便可扣押抵押物,並可以抵押物的價值優先實現自己的債權。

遇到借錢不還的情形時,借款人首先可以判斷一下借款的一方的行為是否涉嫌詐騙,如果屬於詐騙,那麼就可以採取到公安機關報案的方式來維權。若是不涉嫌詐騙,則可以選擇向法院起訴。

標籤:借錢 詐騙 借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