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欠款追討

丈夫婚前欠債婚後妻子需要償還嗎?

男女在尚未結婚之前,可以説雙方是沒有關係的,此時各自有各自的生活,那麼有收入的同時自然也就有可能有欠債。要是這個欠債之前一直沒有還清,而之後男女又辦理了結婚登記的話,丈夫婚前欠債婚後妻子需要償還嗎?不少人比較擔心這點,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丈夫婚前欠債婚後妻子需要償還嗎?

一、丈夫婚前欠債婚後妻子需要償還嗎

夫妻雙方中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不因婚姻關係而發生移轉。

因此,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債權人不得就一方婚前個人債務而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

但是,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一方婚前個人所欠債務與債務人婚後家庭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聯繫,即夫妻中一方婚前所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為夫妻雙方婚後物質生活的條件時,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即應比照夫妻共同債務的原則予以處理。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除外。

二、哪些債務需要夫妻共同償還

夫妻需要共同償還的債務即夫妻共同債務。所謂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因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65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夫妻舉債需事先協商一致,並立下書面協議。一方單獨舉債,事後配偶一方沒有追認的,應視為夫妻一方債務。

個人債務包括:

(一)夫妻雙方約定的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係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立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但已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由於共同債務是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所以,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餘下債務在確定償還責任時,應當考慮雙方實際償還能力的大小。能力強的,應當適當多承擔,能力弱的,可適當少承擔。

作為妻子是不需要對丈夫婚前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但如果此時有證據證明雖然是婚前的欠債,但卻用於了婚後家庭生活的話,則就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自然妻子也是要承擔清償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