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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債,妻子婚前房子有沒有責任償還

丈夫欠債,妻子婚前房子有沒有責任償還呢?這就涉及到婚姻法的相關法律,既然都是丈夫的問題,那麼作為妻子有沒有義務將婚前的財產也拿來替丈夫償還呢?下文是本站小編關於該問題的詳細介紹,請您閲讀了解。

丈夫欠債 妻子婚前房子有沒有責任償還


丈夫欠債,妻子是否要進行償還

首先你要先弄清欠錢的用途:

1、如果能證明這個債務卻為丈夫一人債務的,可以拒絕債主還錢;

2、如果借錢用於賭博的話,國家法律是不保護此類的債權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由此可以看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只有在極特別的情況下除外。另外,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對另一方的債務有責任承擔,雙方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簡單點説,只要是在你們還沒有離婚時丈夫所借的錢你都要承擔連帶責任,就算你們之間有約定財產分開債務自理並做了相關公正,房子是你的婚前財產,但如果你不能證明債權人知道這個約定,那你也要償還。

丈夫欠債,妻子婚前房子有沒有責任償還呢?首先要了解這個錢是否用於賭博,如果是,法律是不保護的。如果不是,妻子婚前房子沒有責任償還。瞭解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才能更好地維護自身的權益,減少不必要的惡劣情況出現。如果您還想了解婚姻關係中的其他問題,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律師來獲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