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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債權如何審查

破產債權如何審查

以個人名義進行貸款借款的行為就屬於個人債務的範疇,個人債務一般都是通過書寫借條收條的形式形成的,但是隻有符合規定格式的借條欠條才能作為收取欠款的法律憑證。債務的履行就是債權的實現,債務和債權共同構成債的內容在某種意義上講,有把握的債務可以滿足你的需求,否則,你將無力償還,甚至花掉你的現金儲蓄,導致你破產,或大大減少你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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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債權如何審查

在實務操作中,法院對破產清算組提交的破產債權執行申請如何審查,存在不同的見解:只作程序上的審查,即只要破產清算組依照規定向債務人發出了書面限期清償通知,債務人收到後七日內既未提出異議,又未清償債務,法院就應裁定強制執行。這種理解,看起來非常合乎立法本意—法律為債務人設定了提異議的期間,如果他們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理應承受相應的法律後果。但是,也存在會給債務人造成以下法律後果的風險:
(一)沒有抗辯權。法院僅對程序進行審查,不理會當事人對實體的異議,等於剝奪了當事人對實體抗辯的權利,因為法院已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尚會出錯,尚能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對實體進行再審,法院確實難以確保通知書中確認的欠款數額和債務關係真實性和合法性,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審查實體,不允許債務人申辯,勢必損害債務人的利益。  
(二)喪失財產權。
(三)遭遇強制措施。法院在執行中很可能會採取一些強制執行措施,比如,以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為由對債務人的人身進行限制,以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為由對其財產進行處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