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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企業連帶債務

破產企業連帶債務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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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企業債務擔保連帶責任解決辦法

企業破產後,為使債權銀行儘量少受損失,又使擔保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儘量少受影響,承擔破產企業債務擔保連帶責任的企業,可分別根據年税後利潤情況承擔責任:

(一)企業擔保的破產企業貸款餘額,佔連帶責任企業當年税後利潤20%以下的,銀行貸款本息由擔保企業分2年歸還銀行。

(二)擔保貸款餘額佔税後利潤20%以上不足50%的,本息由擔保企業分3年歸還銀行,分年還款比例由當地政府、企業和銀行共同商定。

(三)擔保貸款餘額佔税後利潤50%以上不足70%的,自企業破產之日起,貸款不再計息,利息損失由銀行呆帳準備金沖銷,貸款餘額由擔保企業分5年歸還銀行。分年還款比例由當地政府、企業和銀行共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