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從犯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賭博行為在我國一直以來都是被嚴厲打擊的。所以,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從事賭博行為的話,那麼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我國關於賭博方面的犯罪,包括開設賭場罪。實際上有人對這個罪名不是特別的熟悉,比如説開設賭場從犯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開設賭場從犯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0年8月31日 公通字[2010]40號)
為依法懲治網絡賭博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現就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二、關於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關於網上開設賭場共同犯罪的認定和處罰
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一)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二)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
(三)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5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機關書面等方式的告知後,仍然實施上述行為的;
(二)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軟件開發、技術支持、資金支付結算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明顯異常的;
(三)在執法人員調查時,通過銷燬、修改數據、賬本等方式故意規避調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
(四)其他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的。
如果有開設賭場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響對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定的,可以依法對已到案者定罪處罰。
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如果是開設賭場的話,那麼有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或者是管制。當然,做為開設賭場,從犯的話,可能會在這個基礎之上輕一點。還有就是會處以一定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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