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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與合同糾紛共同存在應當怎麼處理?

一、借貸合同糾紛共同存在應當怎麼處理?

借貸與合同糾紛共同存在應當怎麼處理?

1、和解。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決糾紛。

2、調解。由爭議各方選擇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合同爭議進行調解處理。

3、申請仲裁。這是由仲裁機構依據仲裁規則居間進行居中裁判,依法做出裁決的方式。

4、訴訟解決。採取訴訟方式解決的要注意訴訟時效的問題。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哪些點容易成為個人借款的糾紛?

個人借款糾紛以下幾點:

1、約定的利息過高

高額的利息是引誘出借人借款的主要原因。法律規定個人借款利息不得超出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但現實中借款人為了借到錢約定的利息往往超出法律規定,同時還存在利滾利的現象。而出借人,只考慮以遠遠高於同期銀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來收取高額的利潤,沒有考慮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導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償,最終不得不起訴到法院。

2、沒有擔保還款沒有保證

出借人出於朋友、親戚關係,或礙於面子等不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財產或找保證人,這就使得相應的借款沒有了保證,還款沒有了約束力,借款人不按時、足額歸還借款就在所難免。

3、借據、收據不規範

借貸雙方提交的借據、收據往往寫的不規範,導致文義含糊、不確切,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例如:

(1)借貸雙方名字書寫不規範

按照規定,本人姓名應以身份證、户口簿上登記的名字為準,但在生活中,許多人常常在借據上或收據上書寫別名,或以同音的別字來替代。當發生糾紛訴至法庭時,借款人以借據上的簽名與本人身份證上不一致而不承認借款的事實,出借人以收據上的簽名不是還款人而反對已經還款或部分還款。

(2)利息約定不明確

除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同期銀行利率的四倍,超出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以外,雙方在結算時把結算之前的利息記入本金,再次計算利息,出現利滾利的現象也不受法律保護。

因此如果是存在着借貸與合同糾紛,最好雙方當事人先進行協商,能夠協商解決問題是最省時省力的辦法,如果不能夠通過協商解決,最好及時向法院發起起訴,再向法院發起起訴時需要準備好借貸雙方的憑證,還有相關的合同資料以及雙方當事人的相關個人信息。

標籤:合同糾紛 借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