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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訴訟時效改3年

民間借貸訴訟時效改3年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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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訴訟時效

1、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從雙方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2、如果在兩年中間有向債務人催要,向法院起訴等情況,訴訟時效中斷,重新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0年。
3、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將失去勝訴權利,即勝訴權利歸於消滅。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4、《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5、《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6、《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7、《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