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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債務兩清如何撤銷執行?

雙方債務兩清如何撤銷執行?

一、雙方債務兩清如何撤銷執行?

可以行使撤銷權來撤銷執行,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可見所謂撤銷權,就是指當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實施無償轉讓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與代位權都是債的保全制度中的典型方式。

撤銷權行使應在除斥期間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二、個人債務的清償順序是什麼?

1、優先債權為第一清償順序。所謂優先債權,是指債權人在遺產上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情形的債權。享有這種權利的人為優先權人。優先權人的此種優先債權的效力不應當受遺產繼承的任何影響。它應當先於普通債權而得到清償。但是,享有這種特別擔保的優先權人也不是對遺產全部均享有優先清償的權利,倘若在供擔保之物或權利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則其不足的部分,仍然應當與普通債權處於同一清償順序而受清償。

2、普通債權為第二清償順序。普通債權是相對於優先債權而言的。在繼承債務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償優先債權。優先債權清償完畢以後,再清償普通債權。對於普通債權的清償應以繼承人已經知道的(包括債權人已經報明的)為限。繼承人無從知道的債權當然也就無法清償。對於尚未到清償期的債務,也應當在遺產債務清償時一併清償,以避免延緩整個遺產債務清償的進行。對於那些附有條件而條件尚未成就的債權的清償問題,情況較為複雜,不可一概而論,應由繼承人和債權人互相協商,或請求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酌情估價處理或請鑑定人評定數額。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在清償了優先債權以後,不夠清償已知的普通債權,則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對於各項普通債權按其數額的比例計算,分別予以償還。

債務兩清之後是可以行使撤銷權的,公民在清償債務的時候,第一清償順序是優先債權,所謂優先債權是遺產上有抵押權、質權等情形所產生的債權,享有這種權利的人就是優先權人,可以優先清償債務,第二清償順序是普通債權,這項債權是相對於優先債權而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