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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抵押權是用益物權嗎?

一、不動產抵押權是用益物權嗎?

不動產抵押權是用益物權嗎?

抵押權不是用益物權。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以及自然資源使用權。

抵押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佔有的擔保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舉個例子,比如將房子抵押給銀行,在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的時候,銀行就能享有對房子拍賣後錢的優先受償的權利。

用益物權是指以標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為目的而設立的定限物權,擔保物權是指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定限物權。二者的區別是:

1、設立的目的不同。設立用益物權的目的在於實現物的使用價值,而設立債權的目的在於實現物的交換價值。

2、權利性質不同。用益物權多為具有獨立性的主要權利,而擔保物權多為具有從屬性的從權利。

3、標的物不同。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主要為不動產,而擔保物權則不然。

4、客體價值形態的變化的影響不同。用益物權的價值形態變化對其有直接影響,而擔保物權價值形態的變化對其並無影響。

二、不動產租賃權與用益物權的區別與聯繫是什麼?

1、兩者都是以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權利;

2、兩者都以對物的佔有為前提;

3、用益物權的客體可以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租賃權的客體也是動產與不動產;

4、用益物權和租賃權的產生都是基於債權契約,都是佔有別人的物。租賃權的內部構造完全符合作為一種用益物權類型的要求。將租賃權定格化為法定的用益物權,由此可扭轉租賃權置身債權編卻生性為物權所造成的某些不妥和尷尬局面;

5、租賃權存在的基礎是租賃合同,因此從性質上説,租賃權是一種債權,只不過租賃權具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等物權特徵。

綜上所述,不動產抵押權屬於擔保權的一種,其與用益物權存在明顯的不同,與之相關的用益物權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以及自然資源使用權,其對物的佔有為前提,以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而抵押權雖然也是佔有為前提,但是目的並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