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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轉賬記錄的民間借貸上訴狀

只有轉賬記錄的民間借貸上訴狀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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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民事上訴狀範文


  
    民間借貸民事上訴狀範文
  
上訴人(原審被告)貴州某房地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黃某,職務: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曾某,男,漢族,生於xxx年12月26日,高中文化
原審被告劉某,男,漢族,生於xxx年12月16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鄰水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鄰水民初字第1978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20xx)鄰水民初字第1978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
2、判令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3、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1、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並沒有形成借貸關係,本案借款與上訴人無關。
首先,從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遞交的訴狀看,被上訴人起訴的是劉某,並不是上訴人,只是在訴訟過程中追加了上訴人,而且從追加上訴人的理由也可以看出,其於劉某形成借貸關係時,也並沒有與上訴人掛上鈎,而是其後來訴訟中才認為是法人債務。而且從其訴狀載明的訴訟請求以及事實和理由看,劉某個人搞工程須資金向被上訴人借款,並書寫借條,借款後,劉某卻無蹤跡,被上訴人多方打聽未果,從而提起訴訟,要求劉某還款。該事實和理由是被上訴人真實意思表示,其事實是被上訴人自認的。因此本案借款被上訴人自認是被上訴人與劉某的借貸關係。
其次,從轉款的帳户看,被上訴人的四次轉款均是劉某的個人帳户,並沒有任何一筆款項轉到了上訴人帳户;而且從收到借款形式看,如果由公司人員個人名義接收款項,應當有上訴人的授權委託書。故無論從形式還是從內容都不能反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形成了借貸關係。
第三,本案借條上加蓋的印章,並不能反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形成了借貸關係。從借條的紙張看,是法律服務所的信箋,且有另一人書寫了劉某及其妻子的電話號碼,由此可以看出,在書寫借條時被上訴人有專業人士在場指導,如果是法人債務的話,其專業人士應當會要求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以及授權委託書,事實上,並沒有這些要件。而且借條上加蓋的印章並不是上訴人使用的印章,上訴人從20xx年9月19日起使用的印章就是經公安機關備案的有編碼的印章。由此可見,本案借條反映的應當是被上訴人與劉某的個人借貸關係,與上訴人無關。
第四,從劉某的答辯意見,可以看出其從20xx年2月起已經離開貴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再參與貴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即不再代表企業法人對外進行民商事活動。同時表明其個人向被上訴人實際借款為56.25萬元,用於成都項目投資,而不是用於貴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經營管理。其離職後從未對外提供過任何上訴人的營業執照、合同等相關手續。被上訴人向法院提供的上訴人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其來源很是可疑。由此可以看出,本案借款實際是劉某向被上訴人借款56.25萬元(轉款52.5萬元,現金3.75萬元),用於自己成都項目的投資,其餘的43.75萬元屬於高利貸。本案借款與上訴人沒有任何關聯。
2,由於事實認定錯誤,對於上訴人來講,上訴人不是本案借款的債務人,沒有義務歸還借款,當然不能適用《民法通則》第84條及108條的規定,判決由上訴人歸還借款本息顯屬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貴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二0一xx年五月三日
以上是關於民間借貸民事上訴狀範文怎麼寫的解答。民事糾紛提出上訴後當事人對一審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上訴時要寫清楚對一審結果不服的具體事實與法律依據,要求二審法院重新調查取證,依法保障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菏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