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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沒有轉賬記錄的也不一定會輸官司

案情】:

民間借貸沒有轉賬記錄的也不一定會輸官司

被告因資金週轉需要,曾分多次向原告借款。201427日雙方對借款進行結算後,由被告出具一張借條給原告收執,載明∶現借到原告人民幣肆拾壹萬捌仟元整(418000)。此後,原告因催討被告還款未果,於2018125日到法院起訴被告還款,訴訟過程中,雙方於20181225日簽訂《還款協議》,約定還款金額340000元,自簽訂協議之日起至2032331日止,分170期還清,每月1號前還款2000元。簽訂該協議後,原告撤回起訴。被告按上述《還款協議》向原告償還了10000元借款,此後不再還款,原告遂再次訴至法院。

 

一審判決理由及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真實、合法的民間借貸關係。

原告主張被告曾向其借款418000元,雙方於20181225日達成還款協議確認尚欠340000元,並提交被告出具的借條及雙方簽訂的還款協議作為佐證。被告辯稱案涉借款是賭債,原告未向其交付借款。但被告在出具借條給原告將近五年後,又與原告簽訂還款協議,再次確認了借款事實,根據一般生活常理,足以推定原告已經向被告交付了借款。被告辯稱案涉借款是賭債,但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故對其抗辯意見不予採納。因此應認定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成立並生效,被告應根據雙方達成的還款協議向原告還款。案涉還款協議約定被告應每月償還2000元,但被告僅支付了10000元之後便不再還款,構成預期根本性違約,現原告扣減被告已償還的10000後,訴請被告提前清償剩餘330000元欠款,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應予以支持。雙方未約定利息,應認定為無息借貸,但原告有權主張被告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支付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現原告訴請以本金33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201962日起計算至清償之日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予以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

 

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審判決理由及結果】:

二審法院認為,關於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是否存在真實、合法的借貸關係的問題,本案中,被上訴人提交了《借條》、《還款協議》、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以證實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係。上訴人承認上述《借條》、《還款協議》系其本人簽字,但認為上述款項只是賭債,並提供了轉賬給案外人XXX的銀行流水,但經本院向案外人XXX詢問,案外人XXX否認認識上訴人,也否認其本人收到過該款項。故對該轉賬,不能證明是賭債,上訴人可另行主張。結合到案證據、雙方陳述、被上訴人的經濟能力及上訴人的還款情況,一審法院綜合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係,並判決被上訴人償還借款本金330000元及支付逾期還款的資金佔用利息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款項實際出借等為由主張涉案款項系賭債,不應承擔還款責任,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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