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辯權應具備條件是什麼
一、行使不安抗辯權應具備條件是什麼
(一)合同雙方當事人因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二)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辯權。
(三)後履行義務的一方出現履行能力嚴重惡化的事實,並且存在到期不能履行、難以履行或者不會履行的現實危險。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主張不安抗辯權時必須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屬於違約行為,仍應履行合同義務,並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四)行使不安抗辯權時應通知對方當事人。
行使不安抗辯權是權利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不以相對方同意為必要,但行使權利時,依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這樣做一方面是儘量避免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害,另一方面也便於對方在獲得通知後及時提供擔保,以消滅不安抗辯權。
二、不安抗辯權人是債務人嗎
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債務人享有不安抗辯權。
關於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應通知對方,並給對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在合理期限內,後履行方未提供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而要求對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絕。
法律之所以設置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另一方履行相應的義務。但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其中,只有後給付義務人出現履行能力明顯降低,危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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