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併時的債權債務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公司合併後債權債務的承繼
債權、債務的承繼,是指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立的公司,必須無條件地接受因合併而滅的公司對外的債權與債務。公司進行生產經營,不可避免地會對外產生債權、債務,而公司合併後,至少有一個公司喪失法人人格,而且存續的或者新設立的公司也與以前的公司不同,對於公司合併前的債權、債務,必須要有人承繼。
《民法通則》規定,合同之債的轉讓須經債權人同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但是公司合併發生的財產轉移,其性質與合同之債的轉讓不同,在合併過程中,被吸收公司的全部積極財產(如物權、債權、無形財產權等)和消極財產(如債務)均轉移於存續公司,這在民法上稱之為財產的概括承受。根據主體的承繼性原則,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由於財產的整體轉讓並未改變雙方債權人原有的地位,因此,一般不必經合併雙方債權人的同意。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立的公司有權對原來公司的債權進行清理並予以收取,同時必須接受原來公司的債務,有義務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為了適應社會的發展,不少企業選擇合併,實現共同的發展需求,但是需要了解的是在公司合併之前存在的債務債權問題。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公司合併之後債權債務是不能進行註銷的,是需要由合併的公司進行債務的承擔。
-
債務合夥企業如何進行分擔
《合夥企業法》第33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
什麼叫企業債權人,債權人權益包括什麼?
一、什麼叫企業債權人在債的關係中,有要求他的債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或者不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的人。在羅馬法中,債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債權、債務不得轉讓。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交換關係的複雜,債權債務逐漸可以轉讓,允許第三人享受債權或者履行債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
-
法律規定股東要承擔什麼責任
律師解析:法律規定股東要承擔如下責任:1、公司股東出資不足的,應當就不足部分承擔連帶責任;2、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就過錯承擔連帶責任;3、公司資不抵債,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股份為限承擔清償責...
-
欠公司的錢暫時沒辦法還怎樣辦
律師解析:欠公司的錢暫時沒辦法還應該如下處理:暫時無力償還債務,可以與公司協商分期還款,延期還款或者減免債務。如果對方不同意延期或者減免債務,要起訴債務人,那麼在起訴後,需要積極應訴,爭取在法庭上達到分期還款或限期還款的目的。如果對方不同意延期或者減免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