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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後債務債權

公司分立後債務債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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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後債務怎麼承擔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如果公司分立前沒有和僨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的話,公司分立協議不能對抗原公司與債務人簽訂的協議(無論分立協議中是否對分立之前公司的債務的分擔問題作出約定),分立後的公司均對分立前公司所負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債權人可以任意選擇其中一個公司要求其清償全部的債務,該公司不得拒絕。在該公司清償完所有的債務之後,對於超出分立協議中所約定的應當清償的部分,則可以以分立協議為依據向其他公司再進行追償。

企業追款討債問題應該重視,因為企業間的債務糾紛日益突出,一些企業被應收款所困,資金不能及時回籠,影響了企業正常的營運,甚至危及到企業的生存。上面我們為大家介紹瞭如何追討企業債務,以及公司分立後債務怎麼承擔兩個問題。企業追討債務時一定要注意收集相關證據,如果遇到疑問,可以問問律師該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