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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後債權人應向誰請求償還債務

(一)向分立後任意一家公司索要全部債務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也就是説,公司分立時應對財產進行劃分,同時將債務進行分割。但是不論公司之間如何約定債務,公司都對債權人負連帶還債義務。債權人可以向任意一家公司請求債權。償還債務後的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追償其他公司按照比例應當承擔的債務。
(二)分別向分立後的公司索要債務
分立後公司對債權人負連帶償還責任,都對債權人負有債務,因此債權人可以分別向各公司請求債權,但是向各公司所請求的債權之和不能超過債權人的總債權。

公司分立後債權人應向誰請求償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