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時的債權人保護制度有哪些
我們在生活中會看到不同類型的公司,公司大致分為兩種不同的類型,一種是有限責任公司一種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設立的時候對債權人都有保護制度的,下面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公司設立是的債權人保護制度有哪些吧。
1、公司設立時對公司資本的數額限制制度
註冊資本不僅是公司設立時必須具備的基本要件之一,是公司進行生產經營的物質基礎,而且也是公司債權人保護利益的最低財產擔保,公司的責任能力和責任範圍直接取決於公司資本的大小,因為,依法確定公司的最低資本額就成為使公司保持一定的經營規模、承擔一定責任的基本保證。為了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各國公司法基於權利與義務一致、利益與風險並存的原則,一般都規定統一的公司最低資本額,對某些特殊行業公司資本的特殊要求,留給特別法去解決。
但由於各國司法制度的差異,導致對最低資本額限制程度也有所不同。大陸法系國家公司法鑑於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及其多為中小企業組織形式的現實,一般對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資本額的要求不高;而對具有資合性並可能成為大企業形態的股份有限公司,往往都規定有大大高於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資本額。但是我國新修訂的公司法也對設立公司最低限額相關條款已經刪除了。英美法系國家公司法對公司最低資本額要求不嚴,甚至法無明文規定。
2、公司設立時認購繳納股份制度
為了防止虛假出資,保護債權人利益,各國公司法對股東認購繳納股份採取了不同的制度,大體上有三種:英美法國家的授權資本制、大陸法國家的法定資本制和目前德、日、法等國採用的一種介於前二者之間的新的資本制度—認可制。
3、公司設立的嚴格準則制及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行為的嚴格審批制度
各國在公司設立上普遍實行嚴格準則制,即在單純準則制基礎上,以法律進一步規定公司設立的要件,並加重發起人的責任,同時規定公司設立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登記,才得以成立並取得法人資格。嚴格準則制的採用,有利於克服單純準則制情況下可能導致的濫設公司的行為,使公司從設立始即更規範。
公司設立的規範化,使交易安全有了主體上的保證。公司設立後,一些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行為也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如募集股份、發行公司債券等。各國法律對發行股份及公司債券規定了嚴格的條件,這些條件既有實質上的也有程序上的,除了滿足這些法定條件外,還要必須報經主管機關批准,不經批准,公司是不能發行股份或公司債券的。
4、對股東出資方式和比例的限制制度
各國公司法對股東出資方式和比例都作了嚴格的規定。關於股東出資方式,在各國公司法上不盡一致,最通常的形式有現金、實物、無形財產、勞務等四類。
美國標準公司法第19條規定:“發行股份的對價可全部地或部分地以現款,以其它財產—有形的或無形的或以實際為公司完成的勞務或服務來繳付。”德國和法國等大陸法系國家還把信譽作為一種出資方式,但勞務不能算作實物出資。
關於股東出資比例,各國公司法一般規定,公司創辦人必須在設立公司前以一定比例數額的現款來繳付股份對價,大致都在總股本額的20%-30%之間。如德、法等國的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註冊的初始股東,必須在公司正式成立前以現金繳納其持有的每股票面額的25%,其餘額可分期在五年內繳納;如果用實物支付股金,則需在公司成立前一次付清全部股金。
5、發起人責任制度
公司的設立主要依靠發起人的活動和努力,發起人要實施發起行為,並要承擔較重的責任,因此,各國公司法一般都規定了發起人所享有的優於其他股東的權利,如取得優先股、獲得相應報酬、公司解散時優先分得財產以及取得其他特別利益等。但我國公司法對此未作規定。發起人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也應承擔較重的義務和責任,各國公司法對此都有規定。
發起人的責任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1)發起人對公司的資本充實責任;
(2)發起人延誤其設立公司的任務,該發起人對公司承擔損害賠償連帶責任;
(3)公司成立時,發起人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該發起人對第三者也承擔損害賠償連帶責任;
(4)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5)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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