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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借款存在?

如何認定借款存在?
律師解析: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張歸還借款時,應當證明的事實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雙方就借貸法律關係達成合意,二是出借人實際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項。在出借人能夠提供真實完整的借款憑證的情況下,一般應可以推定其與借款人之間達成了借款合同關係的合意,並且實際履行了款項交付義務
其次,雙方當事人之間無論是否簽訂了書面借款合同,都可能對借款的實際交付未保留完整證據,特別是借款通過現金交付的情況下,出借人往往只能提供借款合同或者借據、收條、欠條等證據,證明款項已經交付。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