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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是被拐賣兒童而介紹他人收買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不知是被拐賣兒童而介紹他人收買的行為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需要有更詳細的案情才能分析,原則上介紹他人收買兒童的行為也是違法的。

不知是被拐賣兒童而介紹他人收買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社會生活中,如果發現了棄嬰或無人照顧的孩子,公民不能直接自己撫養,或者説介紹給別人,讓別人收買,如果不知道是被拐賣的兒童,那很有可能孩子是自己走失的,任何跟拐賣或收買孩子相關的違法行為,都是法律明令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