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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債務人失蹤之後如何追討欠債

在生活中,有些債務人為了逃債可能會不惜遠離家鄉、遠離親人,四處流浪,也就是所謂的“失蹤人”。而對債權人來説,債權人失蹤就意味着自己無法討債,這可是一件十分麻煩的事。那麼作為債權人,在債務人失蹤之後如何追討欠債呢?換句話説,債務人下落不明該如何討債?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講述。

在債務人失蹤之後如何追討欠債

一、在債務人失蹤之後如何追討欠債

對於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債權人可以通過以下兩條途徑追討欠款。

第一條途徑: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税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第二條途徑: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債款。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於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後一般採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係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後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後,儘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採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二、債務人下落不明如何討債

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16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希望這些內容對解決您遇到的法律問題能有一定的幫助。在實踐中,債權人自己討債的途徑還是不太多的,畢竟債務人很狡猾而且債權人的討債經驗一般也比較少。因此,為了實現您的債權,建議您在遇到討債問題時,最好是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為您提供有效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