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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抵銷的條件是什麼

法定抵銷的條件是什麼
法定抵銷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互享債權。抵銷發生的基礎在於當事人雙方既互負債務,又互享債權,只有債務而無債權或者只有債權而無債務,均不發生抵銷。
2.雙方債務均已到期。抵銷具有相互清償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屆至時,才可以主張抵銷,否則,等於強制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犧牲其期限利益。但在特殊情況下,未屆清償期債權可以視為到期債權,依法抵銷。比如我國破產法規定:“破產宣告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的債權,但是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
3.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種類相同,指合同標的物本身的性質和特點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錢,或者交付同樣的種類物。品質相同,指標的物的質量、規格、等級無差別。債務種類品質不相同,原則上不允許抵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九條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標籤: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