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個人債務

狗犯錯,狗主人無過錯應該擔責嗎?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飼養動物致害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就是説,飼養的動物給他人造成損害,飼養人不管有沒有過錯都要承擔賠償責任。下面本站通過一個小案例為您具體分析其中的法律原理。

狗犯錯,狗主人無過錯應該擔責嗎?

王志生系海安縣海安鎮孫莊村15組養雞户。2014年11月22日早晨,王志生起牀後,來到屋後雞舍給雞餵食。打開雞舍門,王志生大吃一驚,只見雞倒下一大片,到處是死雞的血,兩隻狗在雞舍裏吼叫。王志生趕緊退出雞舍,撥打了110。

警方到場後,請來專業人士。專業人士抓住一隻狗,另一隻狗則逃脱抓捕。警方進行了全程視頻錄像,錄像中雞舍遠端有一漏洞。事發後,各方當事人對漏洞系原先存在,還是狗進出雞舍撕咬形成,説法不一。

警方經過3個多小時向周邊羣眾查訪,找到同村相鄰村民小組74歲的張某(男)。在警方出示證據後,張某隻得承認涉事狗為其所養。據張某陳述,其飼養的兩隻狗為白色薩摩耶犬,一隻狗散養,一隻狗拴狗鏈;前晚,拴養狗掙脱鎖鏈;其飼養的狗之前亦有鑽他人雞窩的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均對動物致害採取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在責任的構成要件中,不要求被告的過錯,也不要求原告對被告的過錯進行舉證和證明。如被告想減免責任,要證明原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一般認為,只有在被侵權人實施竊取他人飼養動物或者動物飼養人、管理人已經對特定場所內有飼養動物及其可能發生的危險予以警示,並已採取了相應的防範措施,但被侵權人仍然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擅自進入該特定場所等極端情況,才能夠視為被侵權人存在故意,並免除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賠償責任。重大過失主要是被侵權人對他人動物實施挑逗、毆打等行為,造成自己損害的情形。

該案中,被告張某以雞窩漏洞要求認定原告王志生存在過錯,進而為自己的賠償責任“減負”。然而,雙方當事人對漏洞如何形成意見不統一,且張某並無證據表明損害發生前漏洞已存在。況且,即便漏洞事前存在,只能説其為損害的順利施行創造了一定便利條件。條件不等於原因,條件上升為原因往往要附加額外因素,很多時候附加因素作用更大。因而,不能認定漏洞與事故存在因果關係。同時,王志生對張某的狗並未實施竊取、挑逗、毆打等行為,不存在認定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特定行為。綜上,被告張某聲稱的漏洞不能升級為減免責任事由,其“減負”主張不能成立,應賠償原告王志生全部事故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