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狗咬人狗主有責任嗎?
一般認為養狗人只是存在民事責任上的過失,往往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除非出現了惡性事件,如導致被咬人傷勢過重、死亡等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從司法實踐來看,極少有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刑事責任,而多為民事責任。
1、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其次,關於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受害方承擔的舉證責任包括:受到損害的事實;損害結果是由侵害方所飼養或管理的動物造成的。實踐中一般的證明應有事件發生的錄音、錄像、報警後的詢問筆錄,正規醫院的診斷證明以及證人證言等等。由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有證據證明的可以適當減輕或免除自己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再次,此類案件應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誤工費等;造成殘疾的,還應賠償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造成他人死亡的,還應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和喪葬費。
2、應承擔的行政責任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從該條可以看出,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或管理人應承擔的行政責任為罰款和拘留。此外,各地方也有相關規定出台,如《杭州市限制養犬規定》、《無錫市養犬管理條例》等。
3、刑事責任
對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輕信能夠避免,造成受害人死亡嚴重後果的動物傷人事件中的飼養人或管理人,必須承擔刑事責任作了多處規定,處罰最重時,可依《刑法》過失致人死亡罪量刑。
飼養行為明顯違法,飼養人或管理人已經意識到社會危害,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輕信能夠避免,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符合《刑法》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堅決追究犬主人的刑事責任。此外,還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飼養人或管理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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