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消滅的是什麼權?
一、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消滅的是什麼權?
喪失了勝訴權,訴訟時效為消滅時效,訴訟時效屆滿之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消滅了權利人所享有的勝訴權,即權利人喪失了法律強制保護的權利。要注意,訴訟時效消滅的是勝訴權,並不是起訴權或程序意義上的訴權。訴訟時效屆滿後,權利人的實體權利仍然存在。訴訟時效屆滿是事件發生至準備訴訟這段時間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比如訴訟時效為三年,超過或滿三年就是屆滿。
二、訴訟時效中止的條件
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法定事由:
①不可抗力;
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③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④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⑤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2、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發生在最後6個月之前(訴訟時效期間)但持續到最後6個月時尚未消失,則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
3、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後繼續進行的期間合併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為此,民法把時效中止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性阻礙。
我國的訴訟時效中止的效力,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後,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中止前已經進行的時效仍然有效,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後,繼續以前計算的訴訟時效至屆滿為止。如果法定事由的消除發生在訴訟時效最後6個月內,訴訟時效屆滿則為中止事由消除後滿6個月。
4、中止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後六個月之前,但持續到最後六個月時仍然存在,則應在最後六個月(注意:這種情況下不能在中止事由發生時,就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司法機關在受理相關案件時,首先要做的就是對訴訟時效進行認定和處理,如果訴訟時效屆滿,那麼必然對訴訟案件的起訴造成不利的影響,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但如果存在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則需要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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